明知對方不滿十四周歲,仍與其發生性關系,近日,我院審理一宗強奸案,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農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。
農某系外來務工人員,2009年因犯搶劫罪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。出獄后,農某冒用他人名義,進入清城區某工廠工作。期間,農某認識了某小吃店店主的女兒即被害人。農某明知被害人年僅12歲,仍與其談戀愛,并于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,趁同宿舍的人外出之際,帶被害人到宿舍,與其發生性關系。隨后,被害人的父母察覺了這事,遂阻止女兒與農某的來往。2012年11月某天,被害人離家出走,與農某私奔,落腳在東莞某工廠,期間二人再次發生性關系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農某無視國家法律,明知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,仍與其發生性關系,其行為觸犯了刑法,構成強奸罪,同時屬于累犯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提醒:不論是家庭還是學校,都應加強未成年人的性教育,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普及,讓未成年人遠離侵害。
相關法律銜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以強奸論,從重處罰。